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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QQ不是法外之地 一言一行還需“掂量”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5日訊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微信、QQ越來越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朋友聯系、發表心情、轉賬、購物 一系列操作都可以通過微信、QQ這樣的 私人空間 方便快捷地完成。然而, 私人空間 並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還需 掂量 ,不當使用將構成犯罪。

案例

微信發表不當言論 賠禮台中推薦月子中心道歉澄清事實

法院:使用侮辱性言論貶損他人構成侵權

今年初,德化縣男子陳某與妻子郭某離婚。本著互不影響生活的原則,陳某未再與郭某聯系。誰知,此後郭某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好友群中發辱罵陳某和本案另一原告阿吉的信息,很多字眼都帶有侮辱性。

陳某認為郭某的行為有損其人格尊嚴,便於3月向德化縣法院起訴,要求郭某賠禮道歉並澄清事實。

微信裡面都是我的好友啊,我隻是跟自己的好朋友說這件事,而且我的好友很多人都已經知道這件事瞭,我怎麼就侵犯到他的尊嚴瞭? 被前夫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的郭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在微信的 怨言 為何會遭遇訴訟?

近日,德化縣法院受理瞭該起人格權糾紛案件。經承辦法官調解,郭某意識到自己在微信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主動向陳某、阿吉賠禮道歉,並在微信朋友圈澄清事實。為此,陳某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法官說法

微信作為當今社會參與度較高的自媒體,其信息傳播的影響力不可估量。看似僅對好友開放的朋友圈,它的瀏覽對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數人,具有相當的公開性,且一般在發佈的時候並沒有限制外傳。同時,微信聊天群發的受眾並無保密義務,也就意味著信息可能被對外再次傳播,接收的范圍擴散至不特定人群。所以,微信應當視作具有一定程度公開性質的平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該案中,郭某發佈的言論若被認定為帶有侮辱、誹謗性質,從微信當中開始對外傳播,可能會降低社會對陳某和阿吉的評價,有損其人格尊嚴。

微信朋友圈雖多由熟人組成,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因人際關系的交叉連接,也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和傳播效果,因此並非絕對的 私人空間 。在朋友圈中發表言論、群發信息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理性謹慎,如果使用瞭侮辱性言論貶損他人,極易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響,侵害他人尊嚴,構成侵權行為。

案例

登錄他人QQ掃碼轉賬 轉走錢後刪除銀行信息

法院: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

武某和莫某是同事關系。2016年11月1日,武某利用幫助莫某輸入網址的機會,登錄莫某的在線QQ軟件,通過QQ面對面掃碼轉賬,私下將莫某QQ財付通綁定的銀行卡內1萬元轉至其本人註冊的QQ財付通賬戶上,並迅速刪除銀行轉賬信息。

7月7日,晉江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武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武某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法官說法

如今,微信錢包、支付寶已經成為較為流行的非現金付款方式,隻需輸入密碼、驗證碼或掃描二維碼便能收付款。手機付款雖然方便,也要正視其潛在的資金風險,設置交易密碼、交易手勢並註意防范密碼泄露,以保證資金賬戶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台中產後護理機構推薦

本案中,被害人防范意識薄弱,隨意將手機等私密物件交予熟人,才給瞭被告人可乘之機。防人之心不可無,大傢切勿將手機隨意置於他人控制之下,以免資金不翼而飛。當然,也要提醒那些存在僥幸心理人員,切勿擅自竊取他人錢財,即使是熟人間作案亦可能構成犯罪。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林昆印 林雪麗)



(原標題:微信Q台中產後護理中心Q不是法外之地 一言一行還需“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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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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